达夫(好居网用户) 5784天前 / 阅读 :
据了解,该规程适用于新建商品住宅建筑,包括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建房。其中,规定了建设单位是商品住宅质量保修的责任人,明确了买卖双方约定质量保修事项的内容和依据。市民如果对规程有意见或建议,可于9月26日前,通过E-mail或传真的方式将意见反馈到北京市质监局。
【关键词】保修责任人
产权变更时
建设方仍应保修
规程规定,商品住宅所有权变更时,建设单位仍应按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保修责任对住宅的工程质量进行保修。保修期内,因建设单位对商品住宅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住宅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自行对房屋结构、门窗、电气、设备、管线系统、有防水要求的部位等进行拆改的,拆改部位不属保修范围。
【关键词】保修期限
共用部分保修期
验收日起算
规程对商品住宅保修期的起算时间点做出明确规定: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自交付住宅买受人之日起计算。共用部分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另外,规程还制定了商品住宅各部分的具体保修期限。例如,安防系统(红外线报警、门禁设备及末端设施)的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室内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有专门规定保修期限的分项工程不受此限)等。
【关键词】保修要求
外立面起皮
应在10日内保修
规程明确规定,入户门出现影响安全使用的情况应在24小时内进行保修。采暖及制冷系统、电气系统(含灯具、电器开关)、卫生洁具等出现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情况应在24小时内进行保修。内墙面抹灰、饰面砖出现裂缝、脱落、空鼓等现象应在7日内开始保修。外立面、外檐装修涂饰出现开裂、掉粉、空鼓,剥离、脱皮、反锈、起皮等现象,应在10日内开始保修。